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刘静律师的网站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最近访客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法院判决发包方返还承包方工程款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8-02-09 13:06)    点击:407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
法院判决发包方返还承包方工程款
 
案情介绍:    
原告与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交纳保证金20万元,被告在收取原告施工保证金后,因为种种原因迟迟没有开工。因原告为自然人无施工主体资质,故本律师代理此案件时,选择诉讼请求为认定合同无效,有被告返还法院保证金,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庭审结束后,原告提交的代理词
 
代 理 词
审判长,审判员:
河北万强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原告的委托,现指派刘静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代理人接受委托后,通过阅卷、调查以及参加今天的庭审,对本案有了清楚的认识,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第一、原被告签订的《建筑工程主体清包工承包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原告作为自然人不具有承包建设工程的资质。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建筑工程主体清包工承包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强制性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 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应属无效合同。
第二、二被告应当连带返还原告履约保证金20万元以及占用期间的利息9000元。
本案中原告支付被告履约保证金20万元,且原被告所签订的合同没有实际履行,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故被告因该合同取得的20万元保证金,应当予以返还原告。
《公司法》第14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XX公司作为XX分公司的总公司,对其退还保证金2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XX公司占用原告20万元所产生法定孳息9000元,应一并返还原告(按照同期人民银行1至3年期贷款利率6%计算,利息为9000元)。
综上所属,原被告所签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且合同没有实际履行,故二被告应当连带返还原告履约保证金20万元以及占用期间的利息9000元。以上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充分考虑
代理人:刘静律师
2017年5月3日
法院最终采纳原告方意见,判决
一、确认原告XX与被告XX签订的《建筑工程主体清包工承包合同》为无效合同。
二、被告XX公司退还原告保证金200000元,并支付XX年XX月XX日起至XX年XX月XX日为止的利息,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计算。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刘静律师提供“婚姻家庭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交通事故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刘静律师,刘静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刘静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3831000173,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刘静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邯郸律师 | 邯郸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刘静律师主页,您是第11497位访客